湛江开发区简介
根据《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整合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10〕1号)的精神和开发区工作实际,设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东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置16个行政机构和2个直属事业单位(均为副处级)。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为市直单位派出机构,由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东海分局合并组建,为副处级建制。
管委会直属机构
纪委监察局: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检查和处理区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组织协调区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负责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考核工作。
(五)负责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和公路“三乱”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对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及区管部门的财务审计;负责干部离任、调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七)负责宣传党内法规,开展纪律教育,开展对落实党内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解释工作。
(八)负责完善党内工作制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九)负责抓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的落实和考核。
(十)负责对教育收费和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查处;负责对工程项目立项、预算、招投标、施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跟踪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开展民主监督和行风测评,政务、财务、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十三)承办区党委、管委会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政办公室:
(一)负责区党委、管委会日常党务、政务的协调、督办工作。
(二)根据党委、管委会的决定,起草各类文稿,处理各类文件、文书;负责区党委、管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会议等安排、记录、纪要等工作。
(三)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和协调处理。
(四)负责研究起草区的管理规定、决策调研、综合信息,参与重大决策的辅助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五)负责区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区的对外宣传和新闻信息工作;统筹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指导全区文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区政务公开工作。
(八)负责区党史、地方志工作。
(九)负责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对台、宗教和工商联工作。
(十)负责对本区出台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的审核;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行政赔偿的协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协调区内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负责机要、保密、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儿童工作。
(十二)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部:
(一)指导区内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区内各类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建设,提出党内生活制度建设的意见,统筹全区党员教育和党建理论研究;统筹全区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党委提出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干部的组织考察和办理任免、退(离)休审批手续;制订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及党外干部;负责组织、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制订干部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全区干部培训工作;牵头协调区的人才工作;负责老干部局日常工作。
(三)负责区属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区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和奖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外事侨务工作。
(六)负责管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和就业培训工作;负责按规定对各类职业人员技能考核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含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退休审批;负责企业职工劳动时间的审核,休息、休假制度的落实;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的监督;负责协调区属企业的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的劳动管理;负责劳动、人事合同鉴证及人事劳动仲裁;综合管理人才市场、人才交流和人事代理。
(七)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八)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法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及区党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行动;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支持和监督公检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本区的实际拟订并督促实施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内容,制定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贯彻上级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决定,研订全区反走私工作法规和制度,指导、协调、组织全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五)督促《信访条例》的执行落实,负责办理和督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律师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七)组织指导本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化解,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禁毒工作。
(九)组织、协调、督促全区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害的气功组织的工作,督促做好“法轮功”人员教育转化工作。
(十)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招商局: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及区党委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行动;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支持和监督公检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本区的实际拟订并督促实施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内容,制定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贯彻上级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决定,研订全区反走私工作法规和制度,指导、协调、组织全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五)督促《信访条例》的执行落实,负责办理和督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律师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七)组织指导本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化解,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禁毒工作。
(九)组织、协调、督促全区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害的气功组织的工作,督促做好“法轮功”人员教育转化工作。
(十)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科技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监测、分析全区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行业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二)对工业、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管理;按规定对拍卖、租赁、旧货交易、酒类、食盐、生猪屠宰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区内各类企业的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受理企业相关投诉,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优化投资环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引进;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负责产业转移园区的资料保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并根据本区实际,负责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管理的地方性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管理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负责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及出口企业的考核、技改项目的审批工作;协调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等有关事务;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负责全区的统计、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发展、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拟订本区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本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
(七)负责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组建技术研发机构;负责项目引进中技术水平的审核论证;负责科技三项经费等科技归口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奖励、民营科技、产学研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区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信息化工作。
(九)依法管理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系统认证;协助上级部门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协同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推动名牌带动战略。
(十)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 政 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区内财政管理政策和编制区内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二)负责年度预算调整和综合平衡;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资金;制订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区内财政金库、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债资金。
(三)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负责区内财政票据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四)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及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负责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监管国有产权交易,调处国有产权纠纷;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
(五)负责投融资平台工作。
(六)负责对区级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与管理。
(七)负责区内政府物资采购工作。
(八)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辖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拟订辖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实施管理;负责辖区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联系协调辖区供电、通讯行业工作。
(二)承担辖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辖区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或参与辖区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辖区收费公路管理及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辖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辖区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指导辖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重点物资和紧急货物运输;负责辖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参与辖区公路、水路有关战备工作。
(六)指导辖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辖区交通行业技术标准的规范的实施;指导辖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辖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八)承办开发区党委、管委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监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本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本区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等。
(十五)承办区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及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贯彻计划、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结构、重点,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等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统筹安排全区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区的教育基建施工质量管理,负责全区各校园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对区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基础教育、职业和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全区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智育、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各类学校进行教育评估;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负责区属学校的稳定、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区内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布局,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指导全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各类学校的教学改革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建设;指导教育信息、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类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评估、检查各类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使用、培训、调配、监督本系统干部;指导和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八)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权限做好相关考试、招生工作;
(九)指导管理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负责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区的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归口管理、监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十一)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社会救济和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主管全区社会福利工作;负责优待抚恤、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搞好社会福利机构幼婴孤儿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工作;负责地名变更、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勘界等工作。
(四)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残联工作。
(六)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国防教育和征兵工作。
(七)负责区内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管工作;负责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上报本区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伤病员抢救工作;负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区文化发展规划,组织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协调文联工作;负责区内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的管理;负责全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九)承办区党委、管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畜牧及扶贫开发、老区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产业结构与布局的调整;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能源管理;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负责农业植物检疫,负责农业投放品的质量监督、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拟定全区林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营林生产、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负责区内森林资源管理,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依法查处盗伐、毁林及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提出水功能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区水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内水系的管理、监督、运行调度工作;管理全区水务经济工作;负责给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回用的行业管理,负责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招投标、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管理指导农村水务、城乡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城市地表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质监测;负责水务专项资金、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区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岸带、海岛、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许可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水产种苗场监督管理;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休渔制度;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协助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疫工作;负责辖区渔港、码头海域监督管理;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
(六)拟定全区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新技术、新良种示范和推广;负责全区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控;负责动物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负责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七)拟定贫困村、户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发展计划,落实扶贫攻坚计划;制定和建立贫困村、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终考核制度;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扶贫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协调民政、残联、劳动、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工作;指导、扶持革命老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八)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房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勘察测量、房产、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检查实施。
(二)执行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呈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其它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呈批区内城市主要干道景观环境规划;
(四)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管线)、园林绿化工程的报建,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组织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核发《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区内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广告规划等);
(七)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并跟踪管理;负责检查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八)负责对各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九)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的质量及文明施工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区内工程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十二)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业务;负责区内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制订和审核工作;负责区内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
(十三)负责对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实施城区燃气工程项目及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规范的执行;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仲裁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工程造价纠纷;
(十五)负责本区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商品房预(销)售审批和备案等工作,以及房屋经纪中介、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经营及交易活动。
(十六)负责本区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及房产测绘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参与和指导本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和租售,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和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驻区设计、规划勘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理以及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房产评估等企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审核和动态管理;组织建设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八)负责区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设施保护的监督,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及组织指挥;负责人防规费的征收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 土 局:
(一)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安全保卫、后勤管理、车辆配调、档案管理、对外接待和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编制和实施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监督本局下属国土资源所和事业单位的财务运作,负责对全区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
(四)负责国土资源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事宜
(五)负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咨询工作;
(六)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环 保 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2、受市政府授权,在区内行使市一级审批和管理权限;
3、受区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即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管理权限审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组织编制区环境保护任期目标、任务以及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实施;
5、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电磁电离辐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区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区内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8、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以及环境信访工作;
9、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10、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排污申报核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11、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环保贷款基金和环保补助资金;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12、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本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3、负责组织本区环境监察、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14、组织、指导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5、组织实施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
16、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负责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
17、承办区管委会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有关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路灯等建设、维护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管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区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城市道路的冲洗洒水和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按市专项规划的定点由环境保护局核准后实施)、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定点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清洗、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道路设置建筑物、构筑物(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管理;负责清理取缔占道农贸市场、夜市、大棚市场、摊区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本区域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总体规划实施的协调,定点设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本区照明的管理办法;负责城区路灯和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及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检查城市照明工程建设。
(六)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竣工移交。
(七)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区迁、砍树木、占用绿地等的审批;负责城区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广场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对古树名木进行报批和开发小区包括单位建筑项目、绿化报建、审批、验收工作,并实行规范管理。
(八)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对损坏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路灯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实施监督执法。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对无照商贩和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九)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负责对本区城市综合管理专项、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市民有关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
(十)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作出更正或查处。
旅游局: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机关会议、财务、文电、信息、信访、保密、档案、车辆调度、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劳资、目标考核和因公出访报批、纪检、监察、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生、精神文明建设、“三防”、维稳工作、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拟定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负责迎接每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复核。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根据湛江市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本区旅游资源开发战略,实施本区域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组织指导和实施旅游设施建设工作;保护区内旅游资源、核准旅游区、景点的开发利用;拟订申报省、市景区(景点)建设资金;拟订申报省、市旅游扶贫资金。
(三)监督、检查区内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规范区旅游企业服务标准,监督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审核报批经营国际旅行业务的旅行社;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行业务的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接受旅游饭店申报星级资料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受理并处理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开展本区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本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旅游服务质量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并发布旅游服务质量公布;负责本区内的旅游经营场所旅游投诉标志的设置和检查;负责本区旅游投诉和统计工作,协助市质监所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的专项调查。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工作。
(四)负责制订本区旅游商品发展思路和战略;组织策划、实施本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介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和组织实施旅游市场拓展工作;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指导与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协作与交流。
(五)负责开发区内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景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编制景区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保护景区内的林业、渔业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在景区的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景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机关事务局:
(一)负责制定区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委会所属房产的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使用分配、租赁、维护及房改工作,建立有关房产档案,代表管委会行使所属房产所有人的法人资格。
(三)负责办公区、生活区公有物业管理和室内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供水供电设施及空调、通讯、消防、电梯等机械电器设备的维护管理、负责相关物资、设备、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核算;负责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局所属车辆管理、调配和维修。
(四)参与组织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等,负责公务接待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机关事务管理范围的经费管理。
(七)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
(八)承办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区检察院: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和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
区法院:
(一)审判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及依法应由开发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涉外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开发区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案件。
(三)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拆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参与辖区内的立法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做好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八)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开发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东山镇: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党员)大会的决议;2、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监督职能;3、领导镇政府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权利;4、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抓好本镇党建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工作;5、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6、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主席团、镇政府和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能;7、领导和支持镇纪检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8、领导和支持镇武装部加强民兵基层基础建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等工作;10、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乐华街道办: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居(村)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委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努力促进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
(二)领导所属社区、农村党组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促进居(村)委会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好社区内各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街道各项工作。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增强干部群众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负责街道经济工作。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检查督促各经济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管理街道财务审计。
(五)负责管辖范围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文化、科普、体育工作;负责爱国卫生、市容卫生、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六)制定社会治安综治治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开展民事调解,协调人际关系,调处群众来信来访;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和“普九”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八)负责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征兵、社区服务、婚姻、殡改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开展福利生产,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九)参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旧棚拆迁和建设验收工作,检查、督促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加强对住宅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布置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事物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协调和指导,在工作受阻时街道办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风、防火、防震、抢险救灾工作。
(十二)指导各社区和农村各项工作。
(十三)承办区党委、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