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
5、《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6、《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8、《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9、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湛江市各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规划控制的弹性原则;
2、建设的经济性原则;
3、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
4、土地开发利用的经济性原则。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范围:北起文保河,南至绿塘河,西起人民大道(含人民大道西侧150米宽的用地),东至海岸线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372.78公顷。
第四条 实施期限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划成果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附件和有关规划图纸组成。其中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分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规划范围内的所有详细规划、城市与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及工程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