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

5、《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6、《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8、《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9、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湛江市各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规划控制的弹性原则;

2、建设的经济性原则;

3、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

4、土地开发利用的经济性原则。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范围:北起文保河,南至绿塘河,西起人民大道(含人民大道西侧150米宽的用地),东至海岸线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372.78公顷。

 

第四条  实施期限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划成果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附件和有关规划图纸组成。其中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分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规划范围内的所有详细规划、城市与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及工程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