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向日葵
留言日期:
2024-09-10
主题: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
内容:
(1)您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租房消防安全治理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2)您觉得现行出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的政策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哪些挑战? (3)您认为现行的出租房消防安全治理政策应该如何改进才能减少出租房火灾案例? 感谢您回答以上问题。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9-10
答复时间:
2024-09-14
答复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答复内容:

网友,你好。湛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回复如下:

问题一:(一)整体情况复杂多样。大部分自建房式出租屋建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或工业区周边,普遍存在消防车道不畅通、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公共消防设施欠缺等情况,区域整体消防安全条件较差。一是自建房式出租屋建筑年限过长,存在极大的房屋安全隐患;二是建筑设计不合理,疏散条件不满足要求;三是一些建筑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本身就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当前,一些出租屋正在向高层化发展,突破自建房层数要求,甚至高达十几层,给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自建房式出租屋密集片区,容易成为火灾事故频发区域,是城市消防工作中的管理死角。(二)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出租屋居住人群流动性强、人员成分复杂,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消防安全意识淡漠,日常忙于奔波生计,不清楚其为方便自身的行为造成的隐患后果。如:随地乱扔烟头、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对初期扑救火灾、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不了解,一旦发生火灾,缺乏逃生自救能力,易造成人员伤亡。消防安全知识的欠缺也导致了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很多租户群居在一起,在行动上没有消防安全观念,往往会互相影响,进一步导致不良行为的频发。

问题二:(一)制度不完善、主体责任不明确。当前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住宅建筑的技术要求侧重在高层住宅,对于自建房缺少较为清晰明确的消防技术要求,这就导致了建筑先天性消防安全系数不高。同时,很多自建房式出租屋缺乏统一管理,租赁双方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出租屋内出现的火灾隐患苗头互相推诿,久拖不进行修缮和整改,最终放任火灾的发生。出租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尽管理责任,对承租人在出租屋内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大量堆放可燃物、占用堵塞安全出口、采用易燃材料乱搭乱建等行为忽视不管;一些承租人不愿意接受房东因增设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而附加带来的房租上涨,增加了为消防安全管理难度。(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约束力不强。现行有关自建房式出租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够完善,约束力和警示作用也不明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的治理工作。对自建房式出租屋的管理,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常因法律依据不足、技术标准要求不明确,难以获得司法机关和社会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各地法规罚则量度不相一致,在实际适用中容易引起争议,增加执法难度。此外,租赁双方为逃避检查,往往伪装以亲朋戚友、生意合伙人身份出现,造成出租屋的非营利假象,加大执法管理的难度。

问题三:从根本上改善自建房式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和治理“责任不明晰、监管不彻底”以及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同时,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要制定互相衔接的控制机制,避免新建、改建的出租屋出现防火间距不足,疏散楼梯不足等先天性火灾隐患;要将新建、改建出租屋的建设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畴。除了对自建房式出租屋本身建筑消防设置条件做要求和建立管理制度外,还需加强对自建房式出租屋动态管理,通过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日常巡查方式,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苗头,早发现早处理。制定与自建房式出租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建房式出租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赋予含消防在内一些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权,从法律层面推动在自建房式出租屋的火灾隐患整改实际工作中难以处罚、难以实施强制措施等问题。充分发动行业部门、派出所、村居委会、网格巡查员等力量入户培训或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针对自建式出租屋消防安全意识、相应火场逃生自救专题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典型案例讲解,使自建式出租屋居住人群掌握正确逃生、使用消防设施、使用消防设施和正确引导疏散他人逃生能力。


满意度:
我要评分

版权所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办单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9-3382212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     邮编:524076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您是第位访问者
粤ICP备17062261 网站标识码 : 4408900001     公安机关备案号 : 440803020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