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076723846C
法定代表人:吴培宏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新路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依法对你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服务中心正在运营,有废水产生。你服务中心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服务中心污水排放口采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2019年7月4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9)第2-020号)显示,你服务中心2019年6月26日外排废水中PH值为4.91,超过你服务中心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PH值6-9)。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6日《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26日《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20号)和2019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9月18日,我局向你服务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服务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服务中心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服务中心于2019年9月20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辩称:你服务中心为解决业务量剧增引起的废水增加问题,与广州天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项目合同。6月26日双随机检查时恰好是污水处理设施调试期,因此出现了PH值异常。目前,你中心污水处理站已完成所有调试,通过了第三方检测,进入财政结算阶段。恳请免予处罚。我局认为你服务中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号)、2019年9月18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你服务中心《关于对我中心医疗废水排放异常的申辩和请示》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服务中心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由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经费进行整改并已整改完成,且你服务中心环境违法行为致环境污染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服务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服务中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服务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邮政编码:524022
联系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科
电话及传真: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