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球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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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莫智球
住所: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外坡村100号102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发现你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3、4月份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2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9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2号)、2019年12月6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
则(修订)》第九条的规定,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投入生产时,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复查,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已拆除不再生产。你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伍百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邮政编码:524022
联系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科 电话及传真: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