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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好好医院超标排污)
来源: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10 14:55:04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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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8〕4号

 

湛江好好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800722475905G

法定代表人:林兰馥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湛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依法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医院正常运营,有废水产生。你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医院污水排放口内采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2018年8月17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3-034号)显示,你医院2018年8月7日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9200个/升,超过你医院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00个/升)。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8月7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7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3-034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7000008)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9月4日,我局向你医院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5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但你医院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5号)及2018年9月4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