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区分局 > 环保局 > 工作动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龙气、水、固废)
来源: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2-13 11:07:12  访问:-
【打印】 【字体:

湛开环罚字〔2018〕7号

 

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07906236N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住所:湛江市市辖区龙潮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4日,经双随机抽查,市环保局会同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部分生产,有混凝土搅拌车和场地清洗废水产生。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雨水排放口(办公楼旁沙井)对外排废水和第四级沉淀池溢流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堆场沙石等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或晒水等措施。二、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但池满出现溢流,废水通过堆场地面排入厂内雨水沟,再外排到市政雨水管,经现场采样监测,外排废水pH值为11.93。三、汽修车间维修汽车清理出来的废机油未收集,地面有油污,并有部分油污流入雨水沟,和溢流的废水外排到市政雨水管道。废机油流失数量不足1吨。

2018年11月16日,经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你公司已对原来出现生产废水外排现象的厂区东部车辆维修区的雨水排放口用混凝土进行封堵,没有出现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排情况。对堆存的砂石等易扬尘物料进行了覆盖。洗车废水等生产废水收集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已对沉淀池壁进行了加高,没有出现池水溢流情况。更换机油等产生废机油的车辆维修业务已不在厂内进行,未发现有危险废物产生。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9月14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14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0月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9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C3-043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1000029)、2018年11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2018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7号)及2018年11月21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鉴于2018年我局已对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处以贰万元罚款,现你公司属再犯,对该项违法行为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

2、鉴于你公司已加高原发生溢流废水的沉淀池壁,封堵原外排溢流废水的雨水口,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

3、鉴于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中含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你公司现已封堵原外排溢流废水的雨水口,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项中关于此项情节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行为处陆万元罚款(¥60000.00)

4、鉴于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数量不足1吨,你公司现已不在厂内进行更换机油等产生废机油的车辆维修业务,参照《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28项中关于此项情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