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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康)
来源: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2-21 17:02:07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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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罚字〔2018〕8号

 

湛江市华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7078853XR

法定代表人:唐海珍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金三角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金三角小区的日屠宰生猪200头项目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废水、污水。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8号)及2018年12月3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