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开环责限字〔2019〕1号
湛江韦达管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91769340P
法定代表人:欧永志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海大道北侧、龙腾路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气产生。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19年4月2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05号)显示,你公司2019年4月25日10吨锅炉烟囱排放口(排污口编号:FQ-00616)外排废气的氮氧化物的折算浓度为316mg/m3,烟尘的折算浓度为68mg/m3,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为200mg/m3,烟尘为20mg/m3)。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4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0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湛江韦达管桩有限公司年产600万立方米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PH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湛开环建〔2014〕1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9年4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湛开环限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限制生产依据和拟作出的限制生产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湛开环限告字〔2019〕1号)及2019年4月30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一个月。改正方式包括:制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整改方案,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整改,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