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1 号
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隆津冰厂:
注册号:440806600044716
经营者:陈周建
住所: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硇洲镇国防路8号房屋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根据2018年9月2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3-053号)显示,你厂2018年9月20日外排噪声测量值为80.8[(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标准60[(db)A]),超标20.8[(db)A]。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9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019年1月1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3号)及2019年1月10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6项中关于“噪声超标5分贝以上的,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