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4号
湛江市珠江口腔医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TLEPOT
法定代表人:翁国坤
住所: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68号安兴大厦第一层A2号、第二层B2号、第三层C2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营,有废水产生。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内采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2018年12月1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4-025号)显示,你公司2018年12月12日外排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5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为586毫克/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五日生化需氧量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250毫克/升)。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12月1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2月1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2月
12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4-025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7000016)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4号)及2019年3月26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