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开)环责停字〔2021〕1号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隆津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12L******905
经营者:陈周建
身份证号码:44081119*******119
经营场所: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硇洲镇国防路8号房屋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位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硇洲镇国防路8号房屋内的制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进行经营和生产,期间碎冰2条,重约120公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厂西北面厂界和你厂东面投诉者二楼房间内对碎冰过程产生的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1)第2-009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厂厂界西北昼间噪声监测值为79.5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的昼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60dB(A),超标19.5dB(A);投诉者二楼房间内昼间噪声监测值为60.7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的昼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50dB(A),超标10.7dB(A)。且自2018年以来,你厂因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引起群众的不断投诉,被环保部门处罚和责令改正后,噪声排放仍然超标。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1)第2-009号]及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8月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湛(开)环停听告字〔2021〕1号《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后经研究认为你厂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0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噪声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二、责令你厂立即改正噪声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0号)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本停产整治决定自你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