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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22〕2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2-10-11 10:54:18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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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罚字〔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和家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X63EF7P

        法定代表人:兰立华

        住所: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7日,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有废水产生,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2-015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浓度为16000 MPN/L,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预处理标准(粪大肠菌群数5000 MPN/L)的2.2倍。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2年6月2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2-015号)]、2022年6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00MA4X63EF7P002Q)、自来水公司2022年1月至6月开具的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2〕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2022年9月7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3-005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

        经你公司主动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在《湛江日报》A05版刊登《环保公开致歉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你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递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理由:1.你公司已经环保部门复查排放达标;2. 你公司已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湛江日报公开致歉并作出守法承诺;3.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申请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我局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2〕1号]和《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2〕1号]和《送达回执》、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3-005号)],以及你公司递交的2022年9月10日出版的湛江日报A05版刊载的《环保公开致歉承诺书》和《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等证明材料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 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权重0%+排污情况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权重3%+废水日排放量权重3%+超标情况权重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权重0%=1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8%×100万元=18万元)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致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登报公开致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180,000.00)的4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