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开)环限改字﹝202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开发区仁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80032958374XD
法定代表人:林常春
地址:湛江开发区东海岛民安街道调军村三角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6日,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院正在运营,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院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3-015号]显示,你院排放的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为2100MPN/L,超过你院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数500 MPN/L)的3.2倍;氨氮浓度为16.8mg/L,超过你院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排放标准(氨氮15mg/L)的0.12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3-015号]、9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以及你院提供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5244080032958374XD001Q)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院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院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院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