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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23〕1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3-01-17 22:24:11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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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开发区仁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80032958374XD

        法定代表人:林常春

        住所:湛江开发区东海岛民安街道调军村三角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6日,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院正在运营,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院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3-015号]显示,你院排放的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为2100MPN/L,超过你院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数500 MPN/L)的3.2倍;氨氮浓度为16.8mg/L,超过你院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排放标准(氨氮浓度15mg/L)的0.12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3-015号]、9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以及你院提供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5244080032958374XD001Q)、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4日水资源交费单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向你院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2〕2号],责令你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0日,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院环境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你院不申请听证,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辩称:一、与第三方签订《污水运营管理协议》,第三方检测报告均显示正常;二、经过整改,污水已接近《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因疫情原因,医院抗疫,导致收入锐减等。综上所述,念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核,我局认为:一、你院与第三方签订《污水运营管理协议》,第三方检测报告达标,只能证明你院外排废水在该检测时间点是达标的,与我局现场检查时监测超标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说明你院外排废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二、你院辩称经整改后外排废水接近《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标准》,恰好说明你院的外排废水尚未达到排放标准;三、因疫情原因,医院抗疫,导致收入锐减等,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你院的陈述和申辩,我局不予采纳。

        2022年11月1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院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湛江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院的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湛江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2)第4-004号]显示,你院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270MPN/L,氨氮浓度为4.10mg/L,均达到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排放标准。

        经你院主动申请,你院于2022年11月17日在《湛江日报》A06版刊登的《环保公开致歉承诺书》,认错认罚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2〕2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2〕2号]及《送达回执》,你院递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关于环保公开致歉的申请》,以及2022年11月17日的《湛江日报》A06版刊登的《环保公开致歉承诺书》等证明材料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权重2%+排污情况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权重0%+超标情况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权重0%=17%,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7%×100万元=17万元)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致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鉴于你院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及污染物排放,我局决定对你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170,000.00)的4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