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渝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胜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xxxx7471278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皮寮村海边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6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鸡爪化冻、清洗、袋装冷冻加工作业,作业时有化冻、清洗鸡爪,冲洗地面等废水产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你公司西北边10米左右的水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外排口处(厂西北边约10米)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6月17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接纳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水沟走向路径进行查看,该水沟最终通向京信电厂附近海域。根据2007年7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湛江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344号),该处海域为三类功能区、水质目标为Ⅲ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5)第2-021号)]显示,你公司2025年5月26日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4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60mg/L、悬浮物为101mg/L、动植物油为39.2mg/L,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110mg/L、其他排污单位五日生化需氧量30mg/L、其他排污单位悬浮物100mg/L、一切排污单位动植物油15mg/L),分别超标2.12倍、4.33倍、0.01倍和1.6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3、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于2025年6月1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5)第2-021号)]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5月26日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超标且我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5、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6月17日调取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湛江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344号),证明接纳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水沟最终排向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
6、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7、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10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
8、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提供的水费收据2张,证明你公司用水量;
9、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