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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渝通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25〕6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16 17:19:29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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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罚字〔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渝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胜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3247xxx278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皮寮村海边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6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鸡爪化冻、清洗、袋装冷冻加工作业,作业时有化冻、清洗鸡爪,冲洗地面等废水产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你公司西北边10米左右的水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外排口处(厂西北边约10米)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6月17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查明你公司外排废水经水沟(未划定地表水功能区划)最终排向京信电厂附近海域(该处为三类功能区、水质目标为Ⅲ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5)第2-021号)]显示,你公司2025年5月26日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4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60mg/L、悬浮物为101mg/L、动植物油为39.2mg/L,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110mg/L、其他排污单位五日生化需氧量30mg/L、其他排污单位悬浮物100mg/L、一切排污单位动植物油15mg/L),分别超标2.12倍、4.33倍、0.01倍和1.6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二)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三)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于2025年6月1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于2025年7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你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采样监测情况;

         (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5)第2-021号)]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5月26日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超标且我局开发区分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五)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6月17日调取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湛江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344号),证明接纳你公司外排废水经水沟最终排向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

         (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xxxx297838)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xxxxx1120)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221xxxx120)复印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批准该站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七)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校准证书》复印件,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设备和检测设备已经过校准;

         (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采样、样品保存、样品交接、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表复印件一套,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九)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提供的水费收据2张及2025年7月24日提供的水费收据1张,证明你公司用水量;

         (十)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5年6月30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25年7月1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没有进行食用农产品加工生产,没有生产废水产生。设置在你公司西北边10米左右的排水沟边的废水排放口内没有废水排放。2025年8月27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收集后经增设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罐处理后,从处理罐出水室抽入槽罐车中,待外运委托东简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设置在你公司西北边10米左右的排水沟边的废水排放口内没有废水排放。经查,你公司从8月23日开始将废水经增设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罐预处理后外运委托东简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在你公司将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罐处理后的出水室内废水抽入槽罐车的同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你公司一体化处理罐出水室取水口对外运废水采样检测。该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5)第3-017号)]显示,你公司2025年8月27日排放的废水中所有检测项目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东简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要求(pH值6-9、化学需氧量290 mg/L、悬浮物115 mg/L、氨氮26 mg/L、生化需氧量125 mg/L、动植物油15 mg/L)。

         2025年8月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指南。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我局同步启动你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局与你公司通过磋商方式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于2025年9月3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5〕6号]。你公司于2025年9月3日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你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出具《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认罚具结及承诺守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5号]和6月30日的送达回证;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8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5)第3-017号)]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你公司于2025年9月4日提供的《废水接纳证明》、《东简污水处理处运污车进厂记录》和《渝通食品公司污水运输记录表》,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你公司整改情况的事实。

         (二)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5〕6号]和8月8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三)我局与你公司于2025年9月3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5〕6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提供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截图打印件3份以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打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出具《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1份,证明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及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为3个以上”裁量权重8%,“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为26%,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6%×100万=26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认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按行政处罚告知拟罚款金额(26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联系电话:0759-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