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广东中捷精创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A56xxxJ52
住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22层10号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内的12万吨/年电子新材料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投产的6万吨/年产能装置设施设置有废气排放口(DA001)1个,该排放口设置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用于连续监测焚烧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烟气参数数据。执法人员通过查阅你公司8月29日和8月30日的《焚烧系统尾气在线监测系统记录表》,发现该记录表上有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3 )的记录和出现超标等异常情况原因的备注。通过查询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发现你公司2024年8月29日0时至8时、8月29日19时至8月30日8时、2024年8月30日10时等时间段颗粒物实测值小时均值、折算值小时均值均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公告 2022年 第21号)第三款“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的要求,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但你公司未在自动监测设备上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时段进行标记,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7月23日、2025年9月2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情况;
3、你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提供的《关于湛江中捷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吨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湛江中捷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岛年产5万吨α-烯烃、10万吨POE和20万吨锂离子电解液项目一期(5万吨α-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东中捷精创化学有限公司12万吨/吨电子新材料项目(已投用6万吨/年产能装置设施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项目的环评手续、项目污染物执行标准的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提供的8月29日和8月30日的《焚烧系统尾气在线监测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焚烧系统尾气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记录的情况;
5、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下载的你公司2024年8月29日0时至8时、8月29日19时至8月30日8时、2024年8月30日10时等时间段颗粒物实测值小时均值、折算值小时均值均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在在线监测平台上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时段进行标记的情况;
6、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2025〕7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件》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5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为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为B类水污染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对于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第六条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裁量:……;(三)将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含倍数)+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含倍数)×10%×调整系数总和,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应的最终罚款区间,以相应最终罚款区间限值为限……”、第七条第七款“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七)近二年没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1.0)。”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文莉 电话:3628110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邮政编码:524022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