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区分局 > 环保局 > 工作动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25〕8号
来源:本网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1-03 10:18:32  访问:-
【打印】 【字体:

湛(开)环罚字〔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MACKxxx64U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以北(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6月5日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以北(佛山市东普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钢渣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编制了《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12月20日取得环评批复,于2025年4月11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项目设有1个面积约7500平方米长方形混合堆场(堆放废钢渣和废钢渣尾料,废物种类SW01冶炼废渣,废物代码312-001-S01),1个生产车间设置在混合堆场西北位置,为单层钢结构,设置顶棚;磁选工序(含腾空磁选机1台、强磁滚筒1台、皮带输送机3台、振动给料机1台)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渣入料仓→振动给料机→磁分选,选出的主要产品为块铁、含铁尾料,分选剩下的为废钢渣尾料。两次现场检查时,磁选工序均未运行,混合堆场场地内未见堆放废钢渣原料,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少量的块铁、含铁钢渣;混合堆场堆放有废钢渣尾料约86000吨,生产车间以南的地面未硬底化。其中2025年5月23日检查时有约20000吨废钢渣尾料未覆盖,混合堆场东、南、西边未设置截流沟;2025年6月5日检查时有约5000吨废钢渣尾料未覆盖,混合堆场东、南、西边未设置截流沟(西边有150米长截流沟正在施工建设)。

         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完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第5.1.3条“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雨污分流系统;……”和第7.5条“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建造防渗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和采取覆盖抑尘等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二)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三)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你公司于2025年9月4日提供的废钢渣销售合同、废钢渣运输车辆及过磅单台账、废钢渣出入库台账,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调取的宝武环科(湛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废钢渣销售台账等,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提供的《关于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湛开环建〔2023〕31号)复印件、《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081xxxxKCBD6xxx01Y)及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以及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5月23日调取的《湛江市宝太科技有限公司废钢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其环境管理要求;

         (五)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4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对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025年8月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堆场内废钢渣尾料部分未覆盖防尘网,仅基本完成堆场场地西边约220米截流沟,堆场场地东边截流沟未开始建设,生产车间以南的堆场地面未硬底化。你公司未能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4号]要求的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5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堆场内堆放的废钢渣尾料已进行覆盖,堆场场地周边已设置截流沟,生产车间以南的堆场地面已硬底化,整改工作已完成。

         2025年9月17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申辩: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告知其在你公司2025年8月28日作出的承诺整改期限(即2025年9月12日)前完成整改就不进行处罚,所以尽最大努力进行整改;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限之后延迟完成是因为资金链断裂,前期的投资太大,现在大股东不再投资,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整改工作中已投入40多万元,现已无资金缴纳罚款;由于是第一次违法,对环境的污染较轻,且你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想尽办法配合整改并在你公司承诺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希望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实施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是你公司的法定义务,你公司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综上,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4号]和6月17日的送达回证,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复查你公司未能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5〕4号]要求的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再次复查你公司整改情况的事实;

         (三)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5〕7号],2025年9月17 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四)你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开)环听通字〔2025〕1号)和9月26日的送达回证,听证公告、听证笔录,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经你公司申请,我局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保障你公司听证及陈述申辩等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0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涉及固废数量为20吨以上”裁量权重30%,“是否无同类违法行为为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逾期未改正”裁量权重30%,裁量权重合计为7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70%×10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联系电话:0759-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