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德胜环保砖厂
经营者:吴德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xxxxxx3718718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林场南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东简街道村林场南湖的水泥砖及灰沙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项目厂区内堆存的砂未覆盖;水泥砖生产装置东南角露天堆放有70-80吨左右钢渣,厂区中间堆放有一堆30吨左右部分覆盖的钢渣、一堆约30吨未覆盖的钢渣;厂区南边边界及西南边界至西北边界水坑堆放的建筑废渣,部分已经覆盖;厂区中间有一块用围挡围住的长方形地块,面积给5000平米米,堆放有4堆料子钢、1堆铁粉,其中1堆料子钢、1堆铁粉未覆盖,其中1500平米地面未硬底化,水泥砖生产装置以北地面已经硬底化,以南地面中间有小面积硬底化、以南地面约有11000平方米地面未硬底化,水泥装置以南地面积尘最高厚度有2厘米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湛环建﹝2009﹞192号)、《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080xxxxxxx8718001X)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4、你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份、收款收据打印件6份,证明你厂厂区钢渣来源;
5、你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过磅单打印件4份,证明你厂厂区内建筑废渣来源;
6、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物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