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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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1号
来源:本网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日期:2026-02-06 14:34:55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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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德胜环保砖厂

  经营者:吴德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xxxx537xxx18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林场南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对你厂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东简街道村林场南湖的水泥砖及灰沙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水泥砖生产装置不生产,水泥砖生产装置附近有一条露天水沟,有工人正在进行该水沟淤泥清理作业,清理产生的废水排入水泥砖生产装置东南角一个约20平方米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坑中,坑内约有50立方米积水;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水坑内的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C1-005号]显示,水坑内废水的PH值为12.2、悬浮物为109毫克/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你厂于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厂2026年1月31日提供的水泥砖及灰沙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湛环建﹝2009﹞192号)及其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080xxxxxx18718001X)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4、广东省湛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C1-005号],证明你厂水泥砖生产装置东南角的20平方米无防渗漏措施水坑中废水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5、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无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厂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