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开)环罚字〔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湛江市华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xxxxxx53XR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金三角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金三角小区的生猪屠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屠宰加工作业。作业时有冲洗水、浸烫水、肉品清洗水、地面清洗水等废水产生,废水经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出。排出的废水沿你公司外围墙铺设的管道输送回厂内管道,汇集厂区雨水管集水后通过埋地混凝土管道排入厂区西边围墙旁的小水沟。我局委托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ZJ-202xxxxx7)显示,你公司2026年5月8日排放的废水中总大肠菌群浓度为28000NPN/L、氨氮浓度为38.0mg/L、总磷浓度为9.77mg/L,均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007xxxxxxxXR001R)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大肠菌群数为5000个/L、氨氮为15mg/L、总磷为1.0mg/L),分别超标4.6倍、1.53倍、8.7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二)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三)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于2026年5月1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四)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ZJ-20260xxxx),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5月21日制作的《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2026年5月8日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且我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五)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湛江市华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日屠宰生猪200头项目竣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5月11日调取你公司《日屠宰生猪2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湛江市华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日屠宰生猪200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及废水日排放量。
(六)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007701xxxxxxxxxx)正本复印件,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5月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打印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及废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七)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xxxxxx)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编号:202219xxxxxx)复印件、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
(八)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提供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校准证书》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设备和检测设备已经过校准。
(九)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提供的采样、交样、检测分析等原始记录表复印件,证明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交接、样品监测测定等过程合法合规的事实。
(十)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限值要求。2026年6月23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产生的废水经管道流回厂内的废水暂存池内,不外排;西边围墙旁边小水沟的废水出口没有废水排出。2026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屠宰生产线未作业,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排放口排出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厂区西侧围墙旁小水沟外排;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3-015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同时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指南》。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经审查,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且本局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明显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罚。2026年9月7日,我局作出《撤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决定书》,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另行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4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我局同步启动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局与你公司通过磋商方式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于2026年9月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6〕14号]。你公司于2026年9月5日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你公司于2026年9月5日出具《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认错认罚并承诺守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6〕3号]和5月22日的送达回证;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于2026年8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6年8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6)第3-015号)],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6年8月10日制作的《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提供的《生活污水处置转移联单》复印件和于2026年8月5日提供的《广东正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DJC2026xxxxxx1A)复印件。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你公司整改情况的事实;
(二)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3号]和7月21日的送达回证;于2026年9月7日作出的《撤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6〕4号]和9月7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三)我局与你公司于2026年9月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6〕14号];你公司于2026年9月5日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回单截图打印件以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打印件;你公司于2026年9月5日提交的《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证明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及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为3个以上”裁量权重8%,“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情况为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裁量权重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为3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3%×100万=33万],计算拟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认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指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按照行政处罚告知拟罚款金额(¥330000.00)的50%降低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联系电话:0759-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