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开环〔2017〕26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包装材料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40800400006634
组织机构代码:61779533-3
法定代表人:吴增青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路6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30日,湛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主要产品是聚丙烯卷烟包膜和聚丙烯平膜,生产时产生废水、废气和噪声,生产废水主要有冷却废水和清洗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生产废气主要有工艺废气和热油炉废气均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排污口,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擅自向外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6年12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排污口,并报我局验收。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2月23日
湛开环〔2017〕26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包装材料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