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海产(湛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2963551C
法定代表人:王长超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2017年5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7)第2-038号)显示,你公司2017年5月18日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80 mg/L、生化需氧量浓度为25.2 mg/L、氨氮浓度为53.5 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该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总磷浓度限值为0.5mg/L、生化需氧量浓度限值为20 mg/L、氨氮浓度为10 mg/L)。2017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2017年5月18日监督性监测采样时你公司的生产经营、产排污、污染治理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 2017年5月18日我局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产品为冻熟虾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对被你公司产生的水产品清洗废水、车间清洗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入市政管道,再经市政管道流入平乐再生水厂进一步处理。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6月2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6月2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亚洲海产(湛江)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产成品出/入库记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7)第2-038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0000024)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