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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7〕15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7-15 16:07:08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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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7〕15号
 
湛江包装材料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40800400006634
    组织机构代码:61779533-3
法定代表人:吴增青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路6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排污口,擅自向外排放污水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6年12月30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30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李云峰)、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规定。
2017年5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9号)及2017年5月3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2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