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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7〕17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7-21 15:48:23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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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7〕17号
 
湛江市强正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453363515
法定代表人:朱莎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东海大道以北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3月2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东海大道以北之一的钢结构项目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营业)。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1月16日、3月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月16日、3月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7年1月16日、3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1月21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7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1号)及2017年6月5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湛江市环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试行)》第1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