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7〕16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7-21 15: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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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7〕16号
湛江市强正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453363515
法定代表人:朱莎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东海大道以北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3月2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东海大道以北之一的钢结构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于同年10月建成。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1月16日、3月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月16日、3月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月16日、3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朱胜利);2017年1月21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6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0号)及2017年6月5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1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7〕16号 湛江市强正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453363515法定代表人: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