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海产(湛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2963551C
法定代表人:王长超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2017年5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7)第2-038号)显示,你公司2017年5月18日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80 mg/L、生化需氧量浓度为25.2 mg/L、氨氮浓度为53.5 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该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总磷浓度限值为0.5mg/L、生化需氧量浓度限值为20 mg/L、氨氮浓度为10 mg/L)。2017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2017年5月18日监督性监测采样时你公司的生产经营、产排污、污染治理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 2017年5月18日我局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产品为冻熟虾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对被你公司产生的水产品清洗废水、车间清洗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入市政管道,再经市政管道流入平乐再生水厂进一步处理。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6月2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6月2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6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亚洲海产(湛江)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产成品出/入库记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7)第2-038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0000024)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7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3号)及2017年8月15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中关于“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肆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