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区分局 > 环保局 > 工作动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9〕8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06-24 16:56:11  访问:-
【打印】 【字体: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8号


湛江韦达管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091769340P

法定代表人:欧永志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海大道北侧、龙腾路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气产生。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19年4月2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05号)显示,你公司2019年4月25日10吨锅炉烟囱排放口(排污口编号:FQ-00616)外排废气的氮氧化物的折算浓度为316mg/m3,烟尘的折算浓度为68mg/m3,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为200mg/m3,烟尘为20mg/m3)。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4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0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湛江韦达管桩有限公司年产600万立方米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PH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湛开环建〔2014〕17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9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9号)2019年5月14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