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湛开环责停字〔2019〕1号
湛江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硇洲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794912Q
法定代表人:杨华寿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新华街1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部分生产废水直接外排,部分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位于你公司东面厂界的三级沉淀池排放口和屠宰车间排放口内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经查,你公司生产废水排入位于你公司东面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池塘。根据2019年6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16号)显示,你公司2019年6月21日三级沉淀池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42 mg/L、动植物油浓度12.3 mg/L、总大肠菌群为1.6×107个/升、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4×103 mg/L、氨氮浓度为23.2 mg/L,屠宰车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256 mg/L、动植物油浓度11.9 mg/L、总大肠菌群为1.6×107个/升、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6×103 mg/L,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6月2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2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16号)和《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0800617794912Q001R)(副本 第一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9年6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湛开环停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停产整治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湛开环停告字〔2019〕4号)及2019年6月25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