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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9〕11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08-12 23:21:10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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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11号

 

湛江市一诺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149463334

法定代表人:张书党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后海村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钢结构项目的喷涂工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5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5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19年7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1号)及2019年7月23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