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12号
湛江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794592A
法定代表人:陈伟
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安宁路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及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采样检测。2019年6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9)第2-01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为1180mg/L、悬浮物为446mg/L、氨氮为38.2mg/L,超过了你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6月21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21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9)第2-018号)、2019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排放许可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陈伟)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9年8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6号)及2019年8月8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