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10号
湛江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东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12349892T
法定代表人:叶立景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百园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及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外排。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经查,你公司生产废水排入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根据2019年6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17号)显示,你公司2019年6月21日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88mg/L、动植物油浓度37.4 mg/L、总大肠菌群为1.6×107个/升、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2 mg/L、氨氮浓度为13.2 mg/L,均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6月21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1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2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2-017号)和《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一册)(编号:91440800712349892T001R)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听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听字〔2019〕14号)及2019年7月31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