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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9〕13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09-04 16:52:50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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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13号


湛江宝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DMYJ68

法定代表人:瞿炳生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角站北侧的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湛江开发区民安街道三角站北侧的房屋的湛江宝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和塑料垫片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和塑料垫片生产项目均不生产。塑料垫片生产项目设有1条塑料垫片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等原料热熔定型制造成塑料垫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和噪声。经查,你公司塑料垫片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1月建成。该项目总投资额为7万元。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3月1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1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9年8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5号)、2019年8月13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2019年8月13日留置送达过程视频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塑料垫片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