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14号
湛江宝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DMYJ68
法定代表人:瞿炳生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角站北侧的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湛江开发区民安街道三角站北侧的房屋的湛江宝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和塑料垫片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和塑料垫片生产项目均不生产。塑料垫片生产项目设有1条塑料垫片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等原料热熔定型制造成塑料垫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和噪声。经查,你公司塑料垫片生产项目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于2018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3月1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1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9年8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6号)、2019年8月13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回执》、2019年8月13日留置送达过程视频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