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30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4日(7天工作日)。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上海凉达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铁制品加工和冶金辅助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湛开环建〔2018〕9号 | 2018年4月3日 | 上海凉达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铁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钢铁项目配套产业园区钢富路南侧、规划路西侧 |
2 | 关于湛江市腾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雍豪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湛开环建〔2018〕10号 | 2018年4月3日 | 湛江市腾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16号 |
3 | 关于湛江钢铁钢渣处理综合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湛开环建〔2018〕11号 | 2018年4月24日 | 湛江中冶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湛江钢铁厂区内钢渣处理区域 |
4 | 关于湛江申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炼钢辅料、3万吨金属铸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湛开环建〔2018〕12号 | 2018年4月24日 | 湛江申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配套产业园区钢富路南侧、钢强路东侧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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