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刘某为某公司职工,某日18时下班后,他与几位同事一起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吃晚饭。19时,他们在吃完饭一起回家途中相约去了一家歌厅唱歌。23时30分,刘某在从歌厅回其居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任。刘某以 “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部门以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路线不属于合理的下班途中为由,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刘某所受伤害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 [2016] 29号)第六条规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