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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戴红兵安监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5-15 09:58:00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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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要求,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构职能

1.本机关领导成员的分工情况;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方面

1.由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全国或地方性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3.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年度综合统计数据、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5.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统计信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四)办事指南及办理结果、处罚决定

1.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其他方面。

1.本机关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程序、结果等;

2.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主要通过湛江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zetdz.gov.cn/dctb)、本机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联系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厦2楼211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泰华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厅本机关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1.泰华大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东海大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524000

联系电话:0759-2968211 ,3393248,传真: 2968236

湛江市政府网上依申请公开管理系统地址:http://ysq.zhanjiang.gov.cn/step1.php?u=223

(二)提出申请

填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

(三)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要件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申请人要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答复。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答复的方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本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全部上缴区级财政。

(五)监督保障

1.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759-2968237。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