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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20 1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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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依法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东山街文参经济联合社土地,南至文参经济联合社土地,西至文参经济联合社土地,北至文参经济联合社土地。(详见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文参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55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97公顷(全部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0.5355公顷(全部为村庄);根据相关要求,上述建设用地中,0.5355公顷是1999年1月1日之后变更的,且没有合法建设用地的手续,需返还原地类报批,原地类为农用地0.3932公顷(全部为坑塘水面),未利用地为0.1620公顷(全部为草地)。因此,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3932公顷(全部为坑塘水面),未利用地0.1620公顷(全部为草地)。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实施渔光一体生态产业园200MW光伏电站一期2016年度100MW项目接入系统工程需要。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结合我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该批次用地拟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坑塘水面按78.45万元/公顷补偿,其他地类按60万元/公顷补偿。待该批次用地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距离本方案公布时间最近的一期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划留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周边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22.4万元/亩执行。本批次用地批复前,若留用地折算货币价格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三)社保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海大厦4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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