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菉塘村第三、第五经济合作社明理路30号地块“三旧”改造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土地面积0.5910公顷,东至嘉平路,南至明理路,西至开发区第四小学,北至圆岭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0.591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菉塘村第三、第五经济合作社明理路30号地块“三旧”改造项目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16万元/亩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征收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不需政府负责。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不需政府负责。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不需安排留用地。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不需社保安置。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海大厦4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1号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区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林文渊,联系电话:0759-3628336;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林文忠,联系电话:0759-2961328;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林友文,联系电话:13702479911;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林友清,联系电话:1380282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