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依法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国有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北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
地块二:东至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东山街道昌逻村什二昌、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东山街道昌逻村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东山街道昌逻村什二昌、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
(详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1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土地总面积23.2208公顷,其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12.330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2321公顷,其他农用地12.0988公顷);东山街道昌逻村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10.889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满足土地成片开发需要。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8.00万元/亩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征收土地用途为防护绿地、供电用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并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24万元/亩,本批次用地批复前,若湛江市人民政府出台留用地折算货币价格标准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征收土地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
(三)社保安置: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暂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待湛江市人民政府出台执行粤府办〔2021〕22号文细则后,再按规定进行多退少补。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海大厦4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1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pdf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区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林文渊,联系电话:0759-3628336;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林文忠,联系电话:0759-296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