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开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1号
被告知人:湛江货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8号财富中心16层1606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陈瑶
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拖欠洪观燕等3人2022年6月份工资和7月份6天工资共18734元(其中洪观燕6278.00元、黎小燕6090.00元、唐月景6366.00元)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人社改令字〔2022〕42号),被告知人逾期未予整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洪观燕等3人2022年6月份工资和7月份6天工资共18734元(其中洪观燕6278.00元、黎小燕6090.00元、唐月景6366.00元)。
2.你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现责令你单位按照应付金额18734元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14987.2元赔偿金(其中洪观燕5022.40元、黎小燕4872.00元、唐月景5092.8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4-1号泉庄街道办二楼
邮编:524000
联系人:陈永和、王瑞 电话:0759-3199709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2023年第01号).pdf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
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