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335号)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我区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我省管辖北纬12°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
2025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对象
1.在册登记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钓具渔船应在休渔开始前主动向属地所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报备实行休渔的,也纳入休渔管理。
2.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四、休渔管理相关规定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在船籍港休渔,不得跨省、市、区休渔,严禁外省、市、区在我区休渔。渔船船籍港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泊,并留足消防通道。必须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等工作,确保渔船安全渡休。
(二)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否则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免休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钓具渔船从严处罚,依法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免休渔船必须配备插卡式AIS船位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按相关法规严格进行处罚。免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海洋综合执法队伍须对免休渔船的船位、航迹进行监控,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四)违反伏季休渔制度出海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船舶,对违法捕捞的,一经查获,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在依法进行处罚后,要将处罚结果通报所属乡镇政府,并建议乡镇政府取消其乡镇船舶资格,在取消乡镇船舶资格后再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理。
(五)未纳入乡镇监管的涉渔“三无”船舶在休渔期间携带作业渔具出海捕捞或为捕捞船提供服务,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拆解一艘。
(六)在休渔期间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渔具作业,一经查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八)凡有违反休渔制度相关规定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依法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休渔期间,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全方位监管和联合执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种违法捕捞行为,直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有发现违法捕捞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区农业局:0759-2968307
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0759-3399189
特此通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