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区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湛江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6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承接实施部分区直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街承接区直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 号)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区直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交由镇街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三、相关区直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管委会及区直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部门负责。镇街与区直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管委会协调决定。
四、相关区直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街承接区直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x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