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韩某某
关于你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一案,本单位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催告你于2025年11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地址:民安街道西湾村委会西南侧,施工进度:地基在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经查,你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限你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