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诚惠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飞琼与江西风向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江西中诚惠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南昌市鑫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劳动争议案(湛开劳人仲案字〔2026〕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在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三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1304.6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2306室(联系电话:0759-2968628)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