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赫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玉民向我局提交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他于2025年5月27日11时51分许,在你公司安排到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乙烯区土建安装综合工程工地工作。当日下班途中,其乘坐公司安排的通勤车返回住宿地点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胸腰部撞击受伤。此案,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已出具第00090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马玉民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书面举证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我局。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9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图书馆2楼社会保险科,电话0759-3199728。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