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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来源:本网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6-07-14 1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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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单位:广东博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D615101C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6号楼340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薛迎俊  联系电话:1990549****

身份证号码:372824XXXXXXXX4652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被告知单位在经营中,拖欠张某2025年1、2、4、5、6月的工资共计24207元,拖欠陆某2024年11月、2025年1、2、4、5、6月的工资共计26575.76元,共拖欠2人工资合计50782.76元。我局已分别于2026年6月2日和2026年6月5日向被告知单位通过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湛开民政卫健改令字〔2026〕第41号),责令被告知单位在接到指令书三日内足额支付上述拖欠劳动报酬,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员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张某2025年1、2、4、5、6月的工资24207元,足额支付陆某2024年11月、2025年1、2、4、5、6月的工资26575.76元,共计 50782.76元。

  二、责令你单位按应付工资报酬金额80%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19365.6元,向陆某加付赔偿金21260.61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9号  邮编:524000     

  联系人:陈永和、吴飞燕            电话:0759-3199703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