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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来源:本网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6-08-03 17: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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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广东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GL96X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新区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高      电话:138XXXX5378             

  (案由):程某辉、刘某奎、陈某慧、单某明、杨某旦于2025年12月31日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广东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他们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在该公司从事钢结构喷漆工作的工资余额共计285000元。

  (认定事实):广东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程某辉、刘某奎、陈某慧、单某明、杨某旦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在该公司从事钢结构喷漆工作的工资余额共计28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机读资料复印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足额支付程某辉、刘某奎、陈某慧、单某明、杨某旦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工资共计285000元(其中程某辉62550元、刘某奎54350元、陈某慧61800元、单某明63800元、杨某旦42500元)。

  2.你单位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责令支付的工资,逾期未支付,现责令你单位按照应付金额2850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向程某辉、刘某奎、陈某慧、单某明、杨某旦加付142500元赔偿金(其中程某辉31275元、刘某奎27175元、陈某慧30900元、单某明31900元、杨某旦2125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

  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9号开发区图书馆二楼

  邮编:524000     

  联系人:陈永和、王瑞            电话:0759-3199703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