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佛山市雄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14977850J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十二普勘探大队中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郑树雄 联系电话:138XXXX4792
(案由): 拖欠工资报酬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蒙某勇等5名工人于2025年11月16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期间在湛江东海岛城镇供水管网工程二阶段、三阶段工程项目从事管工工作的工资报酬共计75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开民政卫健监罚告字〔2026〕第28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人工资统计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具体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1日